《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促湿地保护取得新成效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重庆市各级林业部门通过多项措施使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及时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实行湿地用途管制,将全市310万亩湿地分解到区县,明确管控目标及任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行为,开展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和现场核实论证。建立湿地占补平衡制度,制定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二是健全湿地保护体系。通过划定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小微湿地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累计建成国家和市级湿地公园26个、2.63万公顷,市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2个、7.7万公顷,小微湿地示范点45公顷。投入近5000万元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建设项目,累计修复退化湿地1万余亩、自然恢复湿地35万亩。
三是打击破坏湿地行为。将湿地纳入林业执法重要范畴,严格落实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早发现、早防范、早打击,对发现违规侵占、开垦、挖沟、倾倒垃圾、采矿和挖砂等破坏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杜绝了破坏湿地行为的发生。
四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湿地日”“重庆湿地保护宣传周”等时间节点,采取湿地公园现场咨询、媒体报道、展板宣传以及制发宣传手册、线上有奖知识答题等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