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荒山绿化1000亩以上给予3%建设用地
近日,山东省委第181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方案》,提出坚持山水林湖草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施荒山绿化、通道绿化、水系绿化、平原绿化、城市增绿、乡村绿化美化、沿海绿化修复等攻坚行动,进一步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事业。
到2022年,山东将完成荒山造林100万亩,高速公路绿化600公里,15条大型河道宜绿化地绿化率超过90%,新建完善农田林网化面积300万亩,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超过3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2平方米。开展“万村植万树”活动,每年建成省森林乡镇50个、省森林村居500个,建设沿海防护林50万亩。
《方案》规定,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造林绿化用地,确保全省不低于20%的国土用于绿化。对符合条件的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以及林业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廊道样板工程、山区生态绿化工程、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对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林产品,从事植树造林工程有关工作,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林木育种育苗、抚育管理和规模造林活动,以及灌溉、产品初加工、农机作业等服务业项目和林产品采集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