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湿地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还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
湿地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的基因库”。
作为陆地和水体的交汇地带,湿地保留了二者各自的特征。它既有水生系统的性质,如具有藻类、底栖无脊椎动物、游泳生物、厌氧基质和水的运动;也具有维管束植物,其结构与陆生植物类似,形成生物的高度多样性和巨大的食物链,被称为“生物超市”。
湿地温润清澈,水面连接着广袤的地表水流,每当洪水到来,湿地起到减缓洪水流速、削减洪峰、延长水流时间的作用,因此而被称为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湿地也是天然的水体净化器,它可以吸附、降解和排除水中污染物、悬浮物、营养物,复杂界面的滤过过程和生存于其中的多样性生物群落与其环境间相互作用,使潜在的污染物转化为资源。湿地系统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排水的处理机制和处理潜力非常明显,在河流、湖泊水质的恢复与管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忽视了对湿地的保护,造成我国湿地面积日益减少,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湿地原有的生态功能逐步被削弱,甚至部分功能丧失。生态补偿作为许多国家普遍运用的经济和政策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问题。
生态补偿是通过改善植被破坏地区的生态系统状况或建立新的具有相当的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的栖息地,来补偿由于经济开发或经济建设而导致的现有生态系统功能质量的下降或破坏。发达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如直接公共补偿、限额交易计划、对保护和管理者进行补贴和生态产品认证计划等。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湿地朝着依法保护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国家层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明晰湿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统一的机构进行湿地生态补偿的管理。明晰产权是提高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通过湿地立法明确重要湿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将湿地的权属归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由专门的行政部门管理。允许湿地在市场机制介入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权流转,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当湿地生态环境出现问题时,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湿地生态补偿的代理人接受湿地生态补偿的费用,进行湿地生态保护活动。目前,我国很多省份已经颁布了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征收方式、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和补偿标准的制定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现阶段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导致这些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因此还需进一步对湿地生态补偿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安排。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还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湿地补偿方式。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湿地银行”的方式对拟破坏的湿地进行补偿。湿地银行补偿是一种第三方湿地补偿机制,它是一些专业从事湿地恢复的实体,在一块或几块地域上恢复受损的湿地、强化现有湿地的某些功能,将这些湿地以信贷的方式通过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给对湿地造成破坏的主体。有义务补偿湿地的被许可人从湿地银行购买湿地信用,把补偿湿地的责任转移给湿地银行建设人,湿地银行建设人或它的继承人将永久性地持有和管理这些补偿湿地。这种补偿方式对保护美国湿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湿地保护在投入主体方面,也可以尝试多元化的投入主体。如创建湿地环境交易市场,进行碳汇交易,以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和项目建设等政府行政手段进行补偿的方式。
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途径和生态补偿税。但是因为缺少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使得生态补偿资金不能到位,甚至出现补偿者和受益者相互脱节,从而使生态补偿不能顺利实施。在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增加其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同时,政府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状况,让公众对有关问题加以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库纳湾湿地以社区为基础设立了湿地监督管理组,并以当地居民为该小组的领导,统领湿地的管理工作。这种采用公众广泛参与的形式值得借鉴。
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多种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这种人类共同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