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不可碰 严重污染环境十四宗罪
今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生态保护红线”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当中,通过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既督促广大企业牢记社会责任,不敢忽视生态保护工作,更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环保法》被网民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未批不得投产
《环保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补充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污染入罪
“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列举了污染环境罪之“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条件的14项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