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草原网
您的位置:首页 >草原文化 >

广东:2015年生态补偿将投亿元资金

时间:2022-03-03 09:35:59 | 来源:信息时报

广东:2015年生态补偿将投亿元资金

记者从中山市环保部门获悉,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由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主持开展课题研究,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山市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和保障措施等重要内容,将指导未来一阶段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

据了解,中山市是广东首个建立基于区域综合平衡开展资金筹集模式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也是新《环保法》颁布后,全省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

逐年提高农田耕地补偿标准

中山市环保部门在对公众和镇区问卷调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镇(区)政府意愿均值为262元/年·亩,民众意愿均值为342.3元/年·亩;对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镇(区)政府意愿均值为249.7元/年·亩,民众意愿均值为97.7元/年·亩。

而参考珠三角周边城市生态补偿标准,广州、佛山、东莞的基本农田补贴实行分级补偿,但最高标准均达500元/年·亩,珠海也达100元/年·亩;对比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也较广州、佛山、东莞的标准低。

对中山市补偿标准过低、责任分担不甚合理的问题,经过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了提高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到其他耕地,逐年提高标准,三年后达周边城市平均水平的方案。即2015~2017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0、150和200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75和100元/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方面,分别调整为80、100和120元/年·亩。

以2015年为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将约为10422.8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418.8万元,市财政负担5235.1万元,镇区财政负担3768.9万元。南区等15个镇区在扣除下拨给林农和耕地补偿对象后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石岐区等9个镇区需要提供生态补偿金。关于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分配,生态公益林将按照修订的《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农田和耕地生态补偿将按照即将出台的《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

据悉,为落实“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这一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对生态补偿进行了探索与创新。

中山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山市探索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新《环保法》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要求的迅速回应与落实。今后,中山市将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生态补偿的研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支撑。

《实施意见》亮点

建立统筹型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别于过往以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分别单独为对象的单要素生态补偿,在主体功能区战略下,将各镇区的公益林和耕地与镇区面积的占比总体考虑,综合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构建“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纵横向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纵向,市、镇(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生态补偿资金;横向,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模式,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上缴市财政,通过市财政统筹,将生态补偿资金划拨到各镇区,从而实现镇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体现区域均衡与公平。

构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分担制度。采用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各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镇区发展受限范围缺口面积占该镇面积的比例越大,其综合责任分配系数越大,须支付的生态补偿金越高。

建立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模式。将评估工作周期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并规范,以评估周期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对象和相关政策的评估与调整周期,并对未来需扩大的补偿对象和范围进行了前瞻,争取在2017年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和重要集中式环保设施周围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确保生态补偿政策的效果与中山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