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推行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
广东省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据悉,《实施意见》由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主持开展课题研究,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山市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和保障措施等重要内容,将指导未来一阶段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中山市是广东省首个建立基于区域综合平衡开展资金筹集模式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也是新《环保法》颁布后全省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
今年1月,中山市委提出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建设,探索建立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并作为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主要目标任务贯彻落实。7月下旬,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研讨、修改的《实施意见》经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通过。
参考珠三角周边城市生态补偿标准,广州、佛山、东莞的基本农田补贴实行分级补偿,最高标准均达500元/年·亩,珠海也达100元/年·亩。针对中山市补偿标准过低、责任分担不甚合理的问题,经过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了提高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到其他耕地,逐年提高标准,3年后达周边城市平均水平的方案。即2015~2017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0、150和200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75和100元/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方面,分别调整为80、100和120元/年·亩。以2015年为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将约为10422.8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418.8万元,市财政负担5235.1万元,镇区财政负担为3768.9万元。南区等15个镇区在扣除下拨给林农和耕地补偿对象后可以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石岐区等9个镇区需要提供生态补偿金。
《实施意见》对生态补偿进行了探索与创新。
第一,建立统筹型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别于以往以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分别单独为对象的单要素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在主体功能区战略下,将各镇区的公益林和耕地与镇区面积的占比总体考虑,综合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构建“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纵横向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纵向,市、镇(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生态补偿资金;横向,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模式,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上缴市财政,通过市财政统筹,将生态补偿资金划拨到各镇区,从而实现镇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体现区域均衡与公平。
第三,构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分担制度。采用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各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镇区发展受限范围缺口面积占全镇面积的比例越大,其综合责任分配系数越大,须支付的生态补偿金越高。
第四,建立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模式。将评估工作周期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并规范,以评估周期做为生态补偿标准、对象和相关政策的评估与调整周期,并对未来需扩大的补偿对象和范围进行了前瞻,争取在2017年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和重要集中式环保设施周围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确保生态补偿政策的效果与中山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