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侵权并非“冤无头债无主”【评论】
9月12日凌晨,河南郑州市建设路国棉四厂家属院一棵60多年树龄的泡桐突然倒下,砸中4辆汽车。当时,一对卖瓜夫妇正在一辆瓜车里睡觉,两人艰难脱身。据了解,入夏以来,郑州市发生多起大树倾倒后砸车砸房事件。多名受害者称,因事故责任难认定,结果都是不了了之。(9月13日《河南商报》)
大树突然倒下,有时砸车,有时砸房,有时还会砸人,但让人倍感无奈的是,很多受害者往往索赔无门,干吃了哑巴亏。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是,大树屡屡侵权之后,却变成了“冤无头债无主”,这样的结果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其实,对于树木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定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清清楚楚,不清楚的却是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这也是大树侵权“冤无头债无主”的主要原因。在郑州发生的多起大树倾倒侵权案例,都是因为与倾倒树木相关的单位相互推责、拒不认账、无法确定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致使受害者难以找到责任人,难以索赔,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大树侵权岂能“冤无头债无主”?大树侵权无人负责折射出在一些地方树木管理的混乱现状——有的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模糊不清,有的树木有多个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的树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对这一乱象进行规范,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各地对本区域内的所有适龄树木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明确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尤其是针对原来的无主树木或所有权、管理责任不清的树木,明确所有人、管理人,在此基础上,对树木予以确权登记,建立树木管理账本,并定期对账,更新树木信息。这样,能够明确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树木的管护责任,能够促进所有人、管理人对树木的管护,能够降低树木侵权的风险,减少树木侵权事件的发生,能够提升公众的安全系数,而一旦发生大树侵权纠纷,受害者也能够及时找到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有的放矢地高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