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所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投用
今日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开始在全省实行。今后,所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后都要先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领到验收合格通知才能投入使用。
今后,政府投资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涉及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临时竣工验收机构,全面负责已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任务除了项目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等,还将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无计划外工程,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范围,降低恢复治理标准等问题。验收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限期3个月整改。《办法》规定,今后所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使用政府类投资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将按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置。工程项目验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也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