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纳入法治轨道 才能形成保护生态环境长效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综合性、长期性、艰巨性,只有依靠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才能进行。因此,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将生态治理从理念转向实践。
首先,生态环境治理先要从治理某些政府官员心中的“雾霾”做起。政府官员对环境恶化的漠视就是隐藏在他们心中的雾霾。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受GDP导向驱使,不顾本地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盲目上马高污染项目,导致环境恶化加剧。虽然中央已三令五申不再唯GDP论英雄,但要想真正转变观念,需加快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中央对地方考核机制,否则生态环境建设难见实效。
其次,要用法治思维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在立法层面,应将追究破坏生态环境主体的法律责任,由主要通过民事立法向刑事立法转变;在执法层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要零容忍,不断增加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让生态环境成为一道“高压线”,让生产经营主体不敢碰、不能碰、不想碰;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要形成与执法机关良性互动的格局,务实高效、从严从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形成和保持高压态势;在守法层面,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形成污染环境人人喊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要加强系统性原生态恢复。自然环境是无数的必然和偶然性因素共同创造的,但人类百余年工业化进程却把大自然变得千疮百孔,使大自然的自我恢复能力逐步丧失。造血功能再造和生态循环系统恢复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和持续的务实推进。因此,生态环境建设的最高境界是生态恢复,尽可能将生态恢复到大自然的原生状态,这应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的最终使命。
治理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个人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将点点滴滴的善思善言善行汇聚成保护生态、治理生态的强大合力,为实现“中国梦”擎起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