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明确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
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总结,确立了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引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全民参与的理念,强化公民参与机制,明确公众环保权利和义务,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项具体环境权利。
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环境的加害者。环境污染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公民的日常生活会产生垃圾、开车出行会增加空气污染。因此,在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新《环保法》同时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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