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夏区男子毁坏林地取土卖钱 被判刑8个月
江夏一男子因毁地取土出售,造成8亩多林地毁损。记者昨悉,该男子被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吴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用挖机将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小海湾“棺材石山”上的树木挖倒清场,随后进行取土,并联系双桥车将所取渣土运至附近工地出售,共造成0.5387公顷(折合8.08亩)林地被毁坏。事后经鉴定,这宗林地为防护林,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
江夏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8.0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江夏区法院以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