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似乎亟待改正
古建保护
近日,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的王建新教授做客济南,为山东大学的学生们做了一场名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的讲座。王建新通过自己几十年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的工作经验与思考来看,目前文保工作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中,“合理利用”似乎亟待改正。为此,他进行了一番阐述。
我们现在提到的文物保护的“合理利用”,其最初是源自《威尼斯宪章》、《巴拉宪章》、《佛罗伦萨宪章》等国外制定的文物古迹保护的国际原则。在这三个国际原则的英文版中,都提到了“use”一词。而在我们的中译本中,“use”在这三个国际原则中分别被译作了“使用”、“用途”、“利用”。于是,从《佛罗伦萨宪章》的中译本开始,文物古迹的“利用”就逐渐摆上了台面。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个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务院文件中就提到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到了200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既然写入法律条文了,那么在这之后的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过程中,都起到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但是,“合理”一词写入一部法律中,这本身就是矛盾:合理与合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往往相抵触。
举个例子。中国人爱说某事情做得“合情合理”,是因为在儒家传统的价值观的教育之下,我们长期缺少必要的法律素质。比如说父亲触犯了王法,儿子包庇父亲,人们不会说儿子不好,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说儿子做得对。而如果儿子把父亲交了出去,那么恐怕不太会有人说这个儿子好。同样的道理,“合理利用”在有的情况下就会做出“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合法的变动。
事实上,我曾经咨询过众多英语、拉丁语、文化遗产保护甚至是汉学家等中外学者,他们一致认为无论是英文的“use”,还是其词源的拉丁文“uti”,都没有“利用”这一解释,也就是说,我们的中译本在翻译这个词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将其内涵扩大了。
退一步讲,“利用”就意味着其出发点和目的都着眼于一个“利”字,说白了,就是拿文物古迹这些文化遗产赚钱。如果这样去做,文化遗产的尊严就没有了,被工具化了,不仅管理者不尊重,甚至可能影响到使用者或者说参观者同样不尊重。
当初之所以要说“合理利用”,是为了调动起各方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人的宗教传统薄弱,求神拜佛都是带着功利目的的:平时想不起来,要求子考试升官发财才想着去拜一拜。而且烧高香、捐香油钱、献贡品,其实说穿了都是在贿赂神。对于神尚且如此,按照这个思维模式延续下来,对于文化遗产的使用也是更多只想到钱。
近些年,国内的文物古迹经常出现重建复建的情况,很多人出于各种目的,是支持这种文物重建复建的,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对此,我认为,我们国内目前还不到文物重建复建的时候。
从头讲起其实也很简单。西方的古代建筑都是用大石头做材料的,不仅难以破坏,而且有时候残破了也有残破美,比如仿西式建筑的圆明园大水法。而东方的土木建筑必须要不断维修,“偷梁换柱”属于小修,重建也是经常有的事。因此,东亚大量保留至今的所谓的古建筑,其实都经历过重建的过程。
一说重建,有人就觉得不值钱了,但其实并非如此。波兰的华沙曾经是非常美丽的城市,但是二战把它整个都毁灭了。二战后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新的华沙,有人认为应该重建一个老的华沙。所幸,老华沙建筑的图纸、照片等都还在,人们根据当年的图纸,再次重建了老华沙,如今全城都是世界遗产。
日本奈良的平城宫遗址现在也重建起了朱雀门和主殿,但是他们使用的都是传统工艺去重建的。这还得说梁思成先生的功劳,他的建议使得日本的奈良、京都等地大量的日本隋唐以来的古建筑得以保存,一大批靠古建维修为生的匠人、设计师都得以存续,因此他们有一整套的队伍一直不断在做古建筑的维修保护,他们有这个实力。
反观我们国内,虽然古建筑公司众多,但真正有几个人能搞古建筑?我们的古建筑都是用钢筋混凝土搞出来的,这不是古建筑,而是具有古代某某风格的现代建筑。
所以我认为现在对待重建古建筑的正确态度是创造条件、培养人才,然后等待时机。等到人们能够心平气和去做这件事的时候再说,比如可以不计时间、金钱成本去精雕细琢,而不是下达命令的赶工期。但是类似于城墙恢复这样简单的事情,我们是可以做一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