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质疑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下调为本末倒置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最近联合发布的《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民航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第1-6年每年1千元不变,以后年费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
在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力看来,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下调意义深远。他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下调是一个非常好事情,遗憾是降幅较小。现在很多企业都有非常多的新品种,如果下调幅度够大,大家都愿意把手上的品种拿去申请。因为申请新品种保护权的意义一是取得保护的权利,二是今后在这些品种上产生的更多的杂交新品种,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因为它的父本、母本都被保护后,它的二、三代等都能够得到保护。”
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缴纳年费的花卉新品种有19个,6年后预计将达到50个。该公司副总经理倪功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年下调可以降低企业在品种保护上的负担。”
然而一些受访者则认为此次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下调没有太大意义,无异于隔鞋挠痒。浙江金华市永根杜鹃花培育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永根目前已选育出上千个杜鹃花优良品种,其中‘紫气东升’、‘红阳’等获得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授权的31个极具推广价值的杜鹃花新品种均未满6年,这意味着目前还不能享受降费利好。方永根告诉记者:“年费下调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新品种的价值在于推广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连这300元都纠结,证明这个品种更本没有价值和效益,留其何用?”
据了解,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截止2014年年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授权大田作物、草本花卉、果树等五大类4500多个新品种和林木、木本观赏植物等827个植物新品种。
然而部分企业和个人缺失诚信,受巨额利润的诱惑,侵权经营行为屡见不鲜,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此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与种植者、育种商三方合作,以协议、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解决了收取保护费和品种权保护的问题,其中2014年和2015年收取品种权费近一百万和两百万。
方永根指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不是减负问题,而是应加强行政保护,强化执法力度。现在有的企业培育新品种只是为套项目和获其它利益,和新品种有无推广价值无关,这是目前主要问题,因此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就是对我们最大的减负,当然也会给有关部门增负。”
不少受访者的观点和方永根如出一辙。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汤振阳做过多年的引种项目主管,他直言不讳的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下调不从保护的需求出发,而从收费入手是本末倒置,换汤不换药。如果品种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多交几倍的钱都愿意。钱省了,得不到有效保护无济于事。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自繁是没有限制的,因此我们只能从理论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昆明煜辉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是一家农业科技型企业,截止目前已有22个非洲菊新品种获得授权,其中仅去年就有14个非洲菊新品种获得授权,明年计划向市场提供的优质新品种非洲菊种苗达100多个品种。董事长杨光辉说:“年费多少无所谓,降低那怕一元,也说明重视,关键是维权行动力度是否改变了。”
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首席专家张纪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目前只是收费,不保护或难保护。再说植物新品种认定门槛低,程序简单,有的根本不能作为新品种。这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难收费、收费难得重要原因。”
在采访中,张力强调:“新品种保护权费是指申请并且通过且交钱后才具有被保护的权利,不是说这个钱就等于保护费,这是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