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数据解读
近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从通报中可以看出,2015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数据比去年略有下降,一些管理问题仍然常查常有。
今年上半年,国家林业局委托局所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天津、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6个省(区、市)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130个、苗木苗批669个,涉及139个县、336个单位(含个人,下同);同时,部署其他省、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自查。
抽查的结果是: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8.3%,较2014年的88.4%下降0.1个百分点。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2个,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单位10个。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1.2%,较2014年的95.2%下降4个百分点,其中,造林地抽查合格率为90.8%,主要不合格指标是地径、苗高和根系。苗木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13个,不合格的单位101个。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213个单位中,具备许可证的210个,占98.6%;无证经营的3个,占2.4%。应当使用标签的232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214个,没有使用标签的18个单位。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336个单位中,建立档案的有336个,建档率100%。档案内容齐全的270个,占80.3%。档案不齐全的有66个,占19.7%。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14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188个,占87.8%。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26个,占12.2%。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31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的19个,占14.5%;来源于母树林的7个,占5.3%;来源于采种基地的8个,占6.1%;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97个,占74.1%。抽查的669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有110个,占16.4%;来源于母树林的有28个,占4.2%;来源于采穗圃的有248个,占36.8%;来源于采种基地的有7个,占1.0%;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253个,占37.8%;来源不详的23个,占3.4%。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按照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17个,其中,16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占94.1%。只有一个县没有按规定确定采种林并公布采种期,占5.9%。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有待提高。自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开展以来,有些问题年年查,年年有,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林木种苗质量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工作仅停留在口头上。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有措施、有行动、有成果。还有少部分省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种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种苗质量不高。还有一些省对国家抽查有抵触情绪,以种种理由推辞或拖延抽查工作。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注明事项填写存在随意涂改、有效期不按规定填写,对生产经营监管不到位,导致个别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无证生产经营的现象。二是部分林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式样、颜色制作标签,印制的标签内容不全,缺乏质量指标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项目;销售的林木种苗未按规定附具标签,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标签填写错误、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三是不按规定建立档案,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档案零乱,缺乏整理,存在临时应付现象。四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自检操作不规范,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甚至没有原始记录。五是一些造林单位作业设计中没有对林木良种使用、苗木质量等提出要求,造林过程中对苗木质量把关不严。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林木良种基地林木老化、抚育不足,种子产量、质量下降;种子储藏条件简陋,导致种子质量下降;有的苗圃种子来源不清;苗圃选址不当,有的地势低洼,排水不畅,苗木保存率低,有的地处山地,土层瘠薄,影响根系生长;有的苗圃管理不到位,杂草丛生,容器苗控根不当,穿袋现象严重;有的苗圃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个别苗圃起苗方式粗暴,甚至采取徒手拔苗的方式,断根现象严重;油茶、核桃实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现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