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迎来上调
已沿用13年之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18日开始大幅上调。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当日发出《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6年3月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到位。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现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订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两部门此次大幅上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的一项力举,对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意义深远。
根据通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变化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比2002年6元的标准提升2/3以上,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是由原来的2元直升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由原标准的每平方米3元上调至6元;未成林造林地也由每平方米4元改为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由2元调整为不低于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这也将远高于原规定中“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的标准。
此外,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通知指出,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