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
记者1月14日从林业部门了解到,我区已经区划界定自治区以上公益林面积8170万亩,占林地面积1/3强,基本完成“十二五”目标。
划定面积中,国家级公益林7262万亩,占89%;自治区级公益林908万亩,占11%。这些公益林主要分布于重要江河源头、江河沿岸、大型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位岩溶地区,其中岩溶地区比重过半。按林种分,水土保持林5160万亩,占63%;水源涵养林1940万亩,占23.7%;自然保护区林790万亩,占9.6%;其他防护林280万亩,占3.7%。
继2013年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之后,2015年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同年,中央财政安排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0亿元,自治区财政安排1.2亿元,划定的公益林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涉及林农约246万户,平均兑现率为92%。由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管理及产权单位、个体承包者、林农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大部分管护人员能按合同确定的内容、目标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做好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在2005年建立重点公益林监测体系,拥有50个固定监测点的基础上,2015年林业部门选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石漠化地区等典型生态区位增设29个监测点,纳入长期定点监测网络,使监测样地林地类别、林地质量等指标与全区平均水平更加接近。
据对公益林生态功能价值进行的评估,“十二五”期间,全区公益林在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育、固碳释氧、固土保肥、净化大气、积累营养物质和森林游憩等7个方面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逐年提升,2014年达到4714.6亿元,比2010年2977.79亿增加了1736.8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