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历史建筑实施的14种行为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历史建筑,下面14种行为是禁止的:
1.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颜色(剥离或去除近年来后加的粉刷除外)。
2.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形状(拆除后加的僭建物除外)。
3.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材质(剥离或去除近年来后加的贴面材料恢复原状的除外)。
4.在受保护的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或其他设备。
5.在受保护的立面设置排水管道(修整原有落水管除外)。
6.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设置电线。
7.设置广告、招牌时遮挡、损坏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灯价值要素以致破坏历史环境要素,或造成历史建筑整体风貌不协调。
8.添加与立面风貌不协调的雨篷或同一建筑设置多种风格的雨篷。
9.以金属门窗封闭阳台或开敞式连廊。
10.加装防盗窗或防盗门,遮挡、损坏价值要素或破坏传统风貌。
11.改变门窗原状(颜色、样式、洞口位置或形状)。
12.在原有建筑的屋顶加建。
13.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14.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