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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1-16 16:36:05 |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起,全省各市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具体推进方法是:在城市绿地和公园建设中推行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草沟等做法。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新建和改建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建设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和可下渗结构增强透水性。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

《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小区要求,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等设施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实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

为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我省还将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和易淹易涝区的改造。加强排水设施养护,建设预警平台和应急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协助黑臭河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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