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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施行

时间:2023-01-24 17:36:06 | 来源:中国环境报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施行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办法》共分5章26条,分别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作了全面规定,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时也是目前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范围涵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省或设区的市政府确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海域,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以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补偿形式主要包括:浅海海底生态再造、海湾综合治理、河口生态环境修复、优质岸线恢复等。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环境常规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支出,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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