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生态外交实力和更大林业空间
“一带一路”规划构想强调打造相关各国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对推进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强调,生态外交综合实力提升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重要一环,万勿忽视。
提案内容,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提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但“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理念要付诸行动,目前还面临诸多障碍。
一是全球资源环境压力仍处于加大趋势,制约“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环境敏感度高,政治社会局势复杂,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主要集中在采矿、建筑、木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水、森林、矿产等资源跨境冲突时有发生,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环境规则和标准不断提高,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挑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专设了环境一章,相关环境规则和标准都被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绿色壁垒”逐渐形成,业已成为中国对外发展绕不开的议题;
三是我国自身环境问题突出,现有的外交机制、法律法规等难以应对复杂的生态外交问题,相关机制、能力尚未到位。
提案建议,加强生态外交建设,为“一带一路”提供软实力和绿色保障,协调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生态和经济发展平衡。
一要创新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理念。转变透支资源、牺牲环境的生产模式和消费习惯,将消除贫困、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等理念纳入“一带一路”战略体系,加强南南合作,开展绿色援助,把“一带一路”建成绿色、和平崛起的典范。
二要加强生态外交机制建设。在“一带一路”协调机构中专门设立生态外交机构,统筹各部门协调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争端、国际湿地、非法木材、林产品采伐及贸易等跨境生态环境问题。
三要加强生态外交能力建设。将生态外交上升到与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外交职能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外交部增设相关机构,增加人员配置;加大生态外交领域研究机构建设力度,着力培养复合型外交人才;制定中长期生态外交规划,加强对各国环境政策系统研究,准确把握国际生态环境动态与趋势。
四要抓紧制定国际绿色合作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制定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行为,明确环保责任;建立符合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国情的国际环境合作法律法规和绿色产品贸易认证体系;建立“一带一路”沿线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为有关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提供长期技术支撑。
五要构建生态外交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引导体系。细化新设立金融合作机构的环境标准,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实行“赤道原则”等国际环境准则,推动金融体系绿色化;建设“一带一路”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环境政策法规准入指导。
(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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