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环滇池生态新规明起施行 将定期封闭轮休
作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补充制定的《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29条,对环滇池湖滨生态区范围、管理执法主体、相关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建设及管理措施、公民应遵守的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中明确, 将制定环滇池生态区重点区域定期封闭、轮休方案,合理确定休闲垂钓、动物放生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在昨日市滇池管理局举行的宣传贯彻动员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休闲垂钓区将由属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逐步展开试点,动物放生区域在明确划定前,放生需向滇池渔政部门咨询报备,征得同意才可放生。
休闲垂钓、动物放生区:正在规划论证中
《规定》要求,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休闲垂钓、动物放生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禁止在确定的区域外休闲垂钓、放生。
解读:有针对性地划定放生和垂钓区域,一方面能满足广大市民的期盼,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无序放生和垂钓行为带来的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市滇池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曙文介绍,《规定》中提出“合理确定休闲垂钓区”,是为满足广大垂钓爱好者需求做出的一个尝试和探索,但目前尚未明确划定休闲垂钓区域。具体休闲垂钓区的划定还需要由属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划定方案,由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相关的规范要求,逐步展开试点示范建设。休闲垂钓区与普通的垂钓区相比有一定区别。比如,基于生态保护的要求,休闲垂钓区是不能向水中投放饵料的,也不能开展相应的竞技垂钓等活动。
此外,休闲垂钓区的划定还需要配套有停车场、公厕、安全护栏等基础设施,并配备一定的监管人员、保洁人员等,这些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如何解决休闲垂钓区建设的资金问题?《规定》中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环滇池生态区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休闲垂钓区的建设可以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来参与。
杨曙文表示,由于目前尚未明确划定休闲垂钓区,且《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目前依然禁止任何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垂钓的行为。“休闲垂钓区的划定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研究论证,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如果有好的建议也可以跟我们提出来。下一步,休闲垂钓区具体的划定方案也将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放生区域是否划定?市民放生应注意什么?对此,杨曙文表示,目前,滇池生态保护区放生区域也暂未划定,具体划定区域正在研究论证中,一旦确定将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市民所有的放生行为,都应该先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以备渔政部门对放生鱼类进行检验检疫,要看放生物种是否符合滇池放生物种,是否有病害,是否有利于鱼类在滇池中生长。”杨曙文说,在具体的放生区域尚未划定之前,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生态区内放生动物。下一步,将出台禁止引进的外来物种以及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放生的未经许可的物种相关名录,进一步规范滇池边的放生行为。
据了解,目前适宜在滇池放生的物种有:滇池金线鲃(金线鱼)、高背鲫、白鲢、花鲢鳙鱼、泥鳅、黄鳝等其他土著鱼类。禁止投放的物种有:牛蛙、美国青蛙、巴西红耳龟等外来两栖类、爬行类物种,大口鲶、食人鲳、埃及塘鲺等大型肉食性鱼类或外来危险物种,如草鱼等大型草食性鱼类、克氏原螯虾(也称小龙虾)、福寿螺等甲壳类物种。市民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市滇管局渔业行政执法处的电话0871—64319767进行咨询。
湿地:因地制宜定期封闭轮休
《规定》 明确,环滇池生态区内的湿地公园和有条件的自然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环滇池生态区定期封闭、轮休措施。沿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封闭、轮休措施。
解读:滇池生态区哪些区域将定期封闭、轮休?杨曙文表示,主要在位于湿地里的鸟类保育区,以及土著、稀有植物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定期封闭、轮休措施。目前环滇池湿地定期封闭、轮休措施方案正在由昆明市滇管局生态研究所牵头制定中,将会依据各个湿地内鸟类的繁殖期和保育期,以及植物的保养期和采摘期等因素分别确定封闭、轮休时间及区域。
因此,今年开始滇池生态区各个湿地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各自方案进行“轮休”。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区的影响和破坏,更好地发挥湿地对水质净化的功能。
在制定了各个湿地定期封闭、轮休的方案后,将会适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同时,也会在湿地内部设置明显的标志,提醒大家不要在封闭、轮休期进入湿地。
违规处罚:最高罚1万元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环滇池生态区的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在环滇池生态区指定区域外放生动物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环滇池生态区内野炊、损坏花木,倾倒污水污物、乱扔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